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27民初312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沙县。
被告:福建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2Y2787XJ,住所地沙县虬江街道杨帆新城A5栋203-204号。
法定代表人:魏长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93785919L,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桥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福建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3元,减半收取122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黄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