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绿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绿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同乐生态农业观光园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11执2753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绿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州同乐生态农业观光园,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州绿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同乐生态农业观光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2018)闽0111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欠款332921.2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询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A×××××号小型汽车的所有权(未实际扣押)。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际斌
审判员*云琴
审判员*可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