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1财保54号
申请人:重庆金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门街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68278295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斌,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担保人:***,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申请人:福州绿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台江区长汀路6号福州高校科技孵化园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205010Y。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重庆金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州绿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金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福州绿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325万元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福州绿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自愿提供自有房屋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金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福州绿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325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福州绿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万元准予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