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明市桂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民初4407号
原告(反诉被告):三明市桂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南路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5048169664815G。
法定代表人:韦善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才连,福建三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关北大街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727923391W。
法定代表人:郑熙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和伟,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三明市桂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2022年1月8日,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2年2月14日,原告(反诉被告)三明市桂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2年2月24日,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反诉被告)三明市桂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本案仍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以及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正与三明市桂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协调为由提出的撤回反诉申请,均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三明市桂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三明市桂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琴琴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