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22民初766号
反诉原告: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反诉被告:***,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2018年4月19日,被告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提出反诉。2018年11月15日,反诉原告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23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