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22民初3371号之二
原告:***,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玉群,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福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628507085D。
法定代表人:魏文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张苗(实习),福建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10920936D。
法定代表人:刘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崇禹、陈贝雯,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移动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泰公司、福建移动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宽带接入施工工程款521050.6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17年1月26日起以521050.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至偿清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26日为72947.09元);2.判令福建移动公司在华泰公司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承担支付责任;3.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由华泰公司承担。在审理期间,***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华泰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宽带接入施工工程款182946.32元及自2016年1月1日起以182946.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至偿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31日为39333.46元。
事实和理由:2011年起,华泰公司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下称福建铁通公司,2012年间归并福建移动公司)签订莆田2011年宽带接入三期工程施工合同,由华泰公司承包莆田2011年宽带接入三期工程施工。华泰公司将其中仙游县郊尾镇的洋埔、长安、后狮、台湾街、上街、环城路、沙溪这几片的宽带接入工程转包给***施工(华泰公司曾与***签订一份转包合同,合同只有一份由华泰公司保存,华泰公司不让***复印)。华泰公司与***约定,***施工上述几片的工程由福建移动公司进行竣工验收,由北京华建联造价工程师事务所进行结算审核,华泰公司收到福建移动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时,将***施工部分根据结算审核的工程价款的93%支付给***(华泰公司抽取7%)。2012年至2013年间,华泰公司与福建移动公司先后续签了莆田2012年宽带接入一、二、三期工程施工合同和莆田2013年宽带接入一期工程施工合同。华泰公司先后将莆田2012年宽带接入一期工程中的仙游县盖尾镇田头店、郊尾镇的梅塘、环城路周边的FTTB、东湖、岳帝庙光交、枫亭镇的蔡襄、南大门、电站几片的宽带接入工程转包给***施工;将2012年宽带接入二期工程中的郊尾镇后面、FTTH转包给***施工;将2012年宽带接入三期工程中的郊尾镇东湖、西山,枫亭镇下街、九社、FTTH转包给***施工;将2013年宽带接入一期工程中的枫亭镇学士、兰友、铺头、麟山、荷珠、上浒FTTH转包给***施工。华泰公司与***约定竣工验收、结算审核与上述莆田2011宽带接入三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相同,工程价款仍约定由华泰公司抽取7%,即由华泰公司按***施工部分根据北京华建联造价工程师事务所结算审核的工程价款的93%支付给***。***施工的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北京华建联造价工程师事务所结算审核各期的工程工程款金额如下:1.2011年宽带接入三期工程款的合同约定金额为52万元,结算审核金额为49.513254万元;2.2012年宽带接入一期工程款的合同约定金额为44.079万元,结算审核金额为22.378899万元;3.2012年宽带接入二期工程款的合同约定金额为6万元,结算审核金额为4.01682万元;4.2012年宽带接入三期工程款的合同约定金额为62万元,结算审核金额为43.57196万元;5.2013年宽带接入一期工程款的合同约定金额为70万元,结算审核金额为58.180284万元。以上***为华泰公司施工的工程款经结算审核,总金额计177.661217万元。根据华泰公司与***的约定,由华泰公司抽取7%的工程款12.436285万元后,华泰公司应支付给原告165.22493181万元。截至2019年1月21日止,华泰公司计支付给***113.119869万元,尚欠***52.10506218万元。综上,福建移动公司将莆田2011年三期、2012年一、二、三期宽带接入工程及2013年一期宽带接入工程发包给华泰公司施工,华泰公司又将其中的部分宽带接入工程交由***施工。***施工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北京华建联造价工程师事务所结算审核,***施工部分的价款明确,按照华泰公司与***的约定,华泰公司收取全部工程款后,除了抽取经结算审核的7%工程价款外,其余的93%工程款依约定应在2017年1月26日前全部支付给***,但是,华泰公司至今尚欠***工程款52.10506281万元。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仙游县枫亭镇、盖尾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的甲方为华泰公司,乙方为福建省仙游县兴业漆器工艺品有限公司,而***系乙方的代表。故此,***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主体,其作为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国地
人民陪审员  陈瑞锦
人民陪审员  卢实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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