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置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9民终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8号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3号楼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MA34AKMX5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338号福城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28507085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93号宝龙城市广场西南侧小白楼2楼2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81616316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大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2)闽0902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林 玮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颖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