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81民初10442号 原告: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338号福城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28507085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纵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纵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山街道龙东村前南1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47X24X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93号宝龙城市广场西南侧小白楼2楼2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81616316P。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与被告***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恒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公司、福州恒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公司向华泰公司支付***大城首期及影城项目网络通信建设工程尾款9167.4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167.47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5日起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4.35%的标准计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大公司向华泰公司支付***大城二期A1A2网络通讯建设工程尾款9450.1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450.1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2日起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4.35%的标准,计至还清之日止);3.判令***大公司向华泰公司支付***大城二期A3网络通讯建设工程款9191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两部分计算:其中87315.93元自2021年2月23日起算,4595.57元自2022年2月23日起算,均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4.35%的标准计至还清之日止);4.判令***大公司退还***大城项目首期及影城通信网络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9516元;5.判令华泰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6.判令福州恒大公司对***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大公司、福州恒大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日,***大公司就***大城项目首期及影城通信网络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首期及影城工程)施工事宜与华泰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恒闽福工合字17[0.64-14]026的《***大城项目首期及影城通信网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大公司将首期及影城工程发包给华泰公司进行施工;工程总价款为317197.13元,华泰公司需向***大公司缴纳相当于合同总价3%的履约保证金9516元,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大公司向华泰公司签发工程移交证明文件之日起28天内无息退还给华泰公司;工程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大公司应向华泰公司支付至当期结算总价的97%;预留工程结算价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当期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则无息退还给华泰公司;如被违反合同约定延迟向华泰公司支付合同款项的,以延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天向华泰公司偿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华泰公司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9516元并完成施工。2019年3月4日,***大城首期及影城工程经验收通过。后双方对该工程结算,确认该工程结算款为305582.58元,截至2021年4月29日***大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96425.11元。现首期及影城工程已投入使用,合同约定的一年质量保证期已届满,但***大公司至今未向华泰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9516元,也未支付剩余的工程款(质保金)9167.47元。2019年1月29日,***大公司就***大城二期A1A2网络通讯建设工程(以下简称A1A2工程)与华泰公司签订《工程委托书(GC-10)》,委托书约定:***大公司将***大城二期A1A2网络通讯建设工程发包给华泰公司进行施工;工程造价为181138.37元,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大公司向华泰公司支付到实际造价的85%,移交并结算后支付到实际造价的95%,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A1A2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华泰公司按照委托书的约定进行工程施工并于2019年8月21日验收通过,履行了委托书约定的全部义务。后双方对A1A2工程结算,确认该工程结算款为168482.48元,***大公司已于2021年4月30日支付工程款159032.36元。现A1A2工程已投入使用,合同约定的一年质量保证期已届满,但***大公司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华泰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价款9450.12元。***大公司因***大城二期A3项目网络通讯建设工程(以下简称A3工程)施工对外邀请报价,华泰公司报价并被确定为施工单位。***大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与华泰公司签订《工程委托书(GC-10)》,委托书约定:***大公司将A3工程发包给华泰公司进行工程施工;工程造价为92307.53元,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大公司向华泰公司支付到实际造价的85%,移交并结算后支付到实际造价的95%,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A3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华泰公司按照委托书的约定进行工程施工并于2021年2月22日验收通过,履行了委托书约定的全部义务。后双方对A3工程结算,确认该工程结算款为91911.5元。A3工程投入使用已超过一年,合同约定的一年质量保证期已届满,但***大公司至今未依约向华泰公司支付工程款91911.5元。上述三个工程,华泰公司均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并通过验收,但***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华泰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大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大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0000万元,福州恒大公司对***大公司持股1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福州恒大公司应对***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华泰公司请求判如所请。 ***大公司、福州恒大公司未作答辩,也未举证、质证。 因***大公司、福州恒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程序和实体的抗辩,本院仅对华泰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华泰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大城项目首期及影城通信网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委托书(GC-10)》及编号为[0.64-14]-委-2019-007工程委托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工程委托书(GC-10)》及编号为[0.64-14]-委-2020-007工程委托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榕通信备[2019]26号《关于***大城项目首期及影视城通信配套项目备案确认的通知》、榕通信备[2019]79号《关于***大城二期通信配套项目备案确认的通知》、榕通信备[2021]37号《关于***大城二期A3地块通信配套项目备案确认的通知》、工程结算确认书、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支付汇总表、工程结算审核书、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投入现场照片、企业公示信息等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采纳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本院确认华泰公司所诉事实属实。 另查明,《***大城项目首期及影城通信网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约定,华泰公司在向***大公司领取工程款前,应向***大公司出具经***大公司确认的合同有效的11%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华泰公司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大公司要求的,***大公司有权不支付款项;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明文件之日起28天内无息退还承包人。华泰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前向***大公司开具了首期及影城工程价款合计305582.5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大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的《***大城项目首期及影城通信网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二份《工程委托书(GC-10)》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关于首期及影城工程,已于2019年3月4日通过验收并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款为305582.58元,***大公司已向华泰公司支付工程款97%款项296425.11元,尚欠工程款3%款项9167.47元。根据合同约定,预留工程结算价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则无息退还华泰公司。首期及影城工程于2020年3月4日验收合格满一年,***大公司应按约支付剩余工程款9167.47元。《***大城项目首期及影城通信网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华泰公司在向***大公司领取工程款前,应向***大公司出具经***大公司确认的合同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华泰公司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大公司要求的,***大公司有权不支付款项。华泰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前才向***大公司开具了首期及影城工程价款305582.58元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华泰公司诉请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2020年4月11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4.35%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关于首期及影城工程的履约保证金9516元,因该工程已验收并交付使用,华泰公司诉请***大公司退还,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A1A2工程,已于2019年8月21日通过验收并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款为168482.48元,***大公司向华泰公司支付工程款159032.26元,尚欠工程款9450.12元。根据合同约定,预留工程结算价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则无息退还华泰公司。A1A2工程于2020年8月21日验收合格满一年,恒大公司应按约支付包含质量保证金在内的剩余工程款9450.12元。因双方对违约金计算标准未作约定,华泰公司的相关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可自2020年8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关于A3工程,已于2021年2月22日通过验收并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款为91911.5元,***大公司均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大公司向华泰公司支付到实际造价的85%,移交并结算后支付到实际造价的95%,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则无息退还华泰公司。A1A2工程于2021年2月22日验收合格满一年,***大公司应按约支付包含质量保证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91911.5元。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对违约金计算标准未作约定,且未举证证明结算具体时间,本院酌情确定其中85%78124.78元自2021年2月23日起算,其中15%13786.73元自2022年2月23日起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华泰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工程款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结合案涉合同关于付款的约定,首期及影城工程、A1A2工程剩余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自该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之日起算,A3工程的工程款85%优先受偿权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均已超过法定期限,本院不予支持。A3工程的工程款15%13786.73元优先受偿权,自该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之日起算,未超过法定期限,华泰公司有权请求其承建A3工程价款中的13786.73元就A3工程以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院对华泰公司该部分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华泰公司主张福州恒大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大公司系福州恒大公司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福州恒大公司未举证证明***大公司财产独立于福州恒大公司的财产,故华泰公司请求福州恒大公司对***大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大公司、福州恒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大城首期及影城项目网络通信建设工程款9167.4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4.35%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大城二期A1A2网络通讯建设工程款9450.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8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大城二期A3网络通讯建设工程款9191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78124.78元自2021年2月23日起算,其中13786.73元自2022年2月23日起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四、***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城首期及影城项目网络通信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9516元; 五、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案涉***大城二期A3网络通讯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13786.7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1元,由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元(已预交),由***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41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俞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