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702民初4475号 原告: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338号福城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28507085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纵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纵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177号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00013U4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93号宝龙城市广场西南侧小白楼2楼2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81616316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与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恒大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恒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南平恒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州恒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南平恒大公司支付南平恒大御景项目网络通信工程款455174.9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7940.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4.35%/365天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7234.4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4.35%/36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南平恒大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8000元;3.判令华泰公司对案涉网络通信工程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4.判令福州恒大公司对南平恒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南平恒大公司、福州恒大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0日,南平恒大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南平恒大御景项目首期网络通信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华泰公司承包南平恒大御景项目网络通信工程,包含首期:6#-12#高层7栋、15#-20#洋房6栋、21#-23#,25#-30#、32#-33#、35#-39#别墅16栋、商业1栋、综合楼1栋;二期:***1栋、1#-3#、5#高层4栋,总建筑面积约为297544.74平方米;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600000元整(首期为407978.42元,二期为192021.58元);合同签订后7日内华泰公司应向南平恒大公司缴纳合同总价的3%作为履约保证金,南平恒大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南平恒大公司向华泰公司签发工程移交证明文件之日起28天内无息退还给华泰公司。同时合同约定南平恒大公司应在华泰公司进场并发出通知后7日内向华泰公司支付工程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在当期工程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南平恒大公司应向华泰公司支付至当期结算总价的97%,预留工程结算价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当期工程验收合格满1年后如无质量问题则无息退还给华泰公司。如南平恒大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延迟向华泰公司支付合同款项的,以延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天向华泰公司偿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华泰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南平恒大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8000元。其后华泰公司即入场施工,完成工程施工后于2020年5月27日经验收合格,后南平恒大公司就本工程项目价款与华泰公司进行结算确认,结算价款为574483.02元。南平恒大公司仅于2018年8月15日向华泰公司支付工程价款81595.68元,于2019年12月25日向华泰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7712.35元,共计119308.03元,此后再未支付任何工程款。2021年1月14日,南平恒大公司向华泰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455940.5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金额为结算至工程价款97%时未付部分437940.5元及履约保证金18000**和。但华泰公司持汇票前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支行进行承兑,遭到该银行的拒绝。现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己超过2年,合同约定的1年质量保证期己届满,南平恒大公司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华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价款455174.99元,也未如约退还该工程履约保证金18000元。经华泰公司多次催促,南平恒大公司仍不支付上述款项,南平恒大公司的行为己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南平恒大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6000万元,福州恒大公司对南平恒大公司持股100%,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福州恒大公司应对南平恒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华泰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南平恒大公司辩称,一、案涉工程款南平恒大公司已通过交付票据的方式支付,应以票据纠纷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规定,对于未兑付的汇票,持票人应当通过追索的方式实现自身权利,而非依据《施工合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请求付款。其一,票据是一种货币证券、设权证券、流通证券,具有汇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功能,其最简单、最基本的作用就是作为支付手段,替代现金进行支付。可见,票据支付也是履行付款义务的方式。南平恒大公司接受了华泰公司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应视为华泰公司认同以转让票据作为付款方式进行结算。作为基础关系的债务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将汇票转让于债权人就完成了部分付款义务,对于该部分款项的双方基础关系权利义务即应终止,债权人无权再以基础法律关系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本案中,南平恒大公司将涉诉汇票背书转让给华泰公司,而华泰公司亦予以签收,应视为南平恒大公司完成了该部分的付款义务,华泰公司亦通过提示付款的方式选择行使了案涉票据的票据权利,因此,华泰公司对于南平恒大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应归于消灭。票据支付后,若债权人仍享有基础关系的债权,则票据的支付功能、信用功能、流通功能将失去意义。其二,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逾期未兑付产生的法律后果区别于工程款逾期的法律后果,其利息的起算时间,提示付款、追索权以及再追索权等权利的行使期限都与《施工合同》这一基础合同关系相区分。因此,南平恒大公司认为关于未兑付的票据款应当另案处理。 二、关于逾期利息。如前所述,南平恒大公司有权拒付案涉工程款,亦无须支付逾期利息,即使法庭认为南平恒大公司应当支付前述利息的,也应酌情考虑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本案华泰公司诉请款项实际系尾号88995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其所行使之权利应是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票据追索权,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华泰公司诉请利息起算时间应根据前述规定自票据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次日起算,利率也应按现行LPR年3.65%计算。其二、法庭也应酌情考虑华泰公司与南平恒大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第12.3.2条“乙方在领取工程款前,应向甲方出具经甲方确认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款项”,华泰公司请款应先向南平恒大公司出具足额发票,否则南平恒大公司有权拒付相应款项,华泰公司诉请利息起算时间为2020年5月、8月,而华泰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为2020年10月28日,南平恒大公司认为华泰公司的合同先履行义务并未完全履行,其对迟延付款亦存在过错,即使南平恒大公司需要支付利息的,也应自华泰公司提供发票之日起算,利率也应按照现行LPR即年利率3.65%计算。 三、案涉工程优先受偿权已超过行使期限。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最长为18个月,《南平恒大御景项目网络通信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21年1月办理结算,具体时间虽不能确定,但根据南平恒大公司票据可知,该票据出票时间为2021年1月14日,结算应在票据出票前办理完毕,截至华泰公司诉请时间2022年8月26日,已超过优先权的最长行使期限,依法应予驳回。 四、福州恒大公司对南平恒大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南平恒大公司与福州恒大公司是独立财务,独立法人,福州恒大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二者审计意见认为,福州恒大公司以及南平恒大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的反映了福州恒大公司、南平恒大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报告》一般分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四种基本意见类型,而案涉《审计报告》出具的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足以说明南平恒大公司与福州恒大公司之间的财务是独立的。若南平恒大公司与福州恒大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等事实,审计意见应为后三种,而非无保留意见。(二)南平恒大公司已尽到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若华泰公司仍认为存在财务混同等事实,应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若华泰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南平恒大公司与福州恒大公司存在财务混同等事实存在,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南平恒大公司认为南平恒大公司与福州恒大公司是独立财务、独立法人,福州恒大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福州恒大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华泰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支付汇总表》、《南平恒大御景项目网络通信工程施工合同已申请进度款情况表》、《合同结算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财务核实情况表(截止至2020年9月28日)》,该组证据均未有南平恒大公司**或其负责人签字确认,不予采信;2.华泰公司提供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对该证据证明南平恒大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华泰公司出具金额为455940.5元的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14日,汇票已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以及该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的事实,予以确认;3.南平恒大公司提供的《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报告文号:华兴审字[2021]XXXX号}、《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报告文号:华兴审字[2021]XXXX号},该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10日,南平恒大公司(甲方)与华泰公司(乙方)签订《南平恒大御景项目网络通信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南平恒大御景项目网络通信工程包含首期:6#-12#高层7栋,15#-20#洋房6栋,21#-23#、25#-30#、32#-33#、35#-39#别墅16栋,商业1栋,综合楼1栋;二期:***1栋,1#-3#、5#高层4栋,总建筑面积约为297544.74平方米。工程包含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通信光缆布线进行施工。工程按固定总价包干。工程合同总价为600000元,其中首期合同价为407978.42元,二期合同价为192021.58元。工程结算与工程款支付: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合同总价3%的履约保证金或5%的履约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第26条执行。1.甲方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进场,并在通知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期工程包干总价的20%的预付款;2.当期工程全部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移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当期结算总价的97%;3.预留工程结算价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当期工程验收合格满1年后如无质量问题则无息退还乙方;4.乙方在申报进度款时应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发票。未提供符合要求发票的,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施工类合同通用条款(2011年版)25.违约责任。……25.14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延迟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项的,以延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向乙方偿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26.履约保证金或履约银行保函。26.1如协议书约定承包人需提供履约保证,承包人未将应支付给发包人的款项支付给发包人时,发包人有权用履约保证金或凭履约保函向银行索取保证金作为赔偿。……26.3如无26.1款规定情形,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明文件之日起28天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履约保函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明文件之日起28天内解除。……双方确认本合同的价格(单价及总价)已含乙方因履行合同而应承担的全部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其他各项税款及附加税金或费用)。乙方在向甲方领取工程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经甲方确认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首期为3%,二期为11%。如乙方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款项……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12月13日,华泰公司向南平恒大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8000元。嗣后,华泰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2018年12月25日,南平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作出南通信接入[2018]43号南平恒大御景(一期)小区工程项目准予接入公网通知书。2020年5月27日,南平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作出南通信接入[2020]19号南平恒大御景(二期)小区工程项目准予接入公网通知书。同日,福建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南平站对恒大御景(二期)通信配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审核意见为合格。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后,移交南平恒大公司使用。南平恒大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15日向华泰公司支付工程款81595.68元,于2019年12月25日支付37712.35元。华泰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南平恒大公司开具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为455174.99元。南平恒大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华泰公司开具票据号码为XXXX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455940.5元,到期日为2022年1月14日,承兑信息为汇票已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该票据为不得再转让。后华泰公司提示付款,南平恒大公司未予支付,另案涉工程质量保修期已届满,南平恒大公司亦未支付质量保证金,遂引发本案纠纷。 另查明,南平恒大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1日,现由福州恒大公司单独持股。 还查明,2020年10月28日、2021年5月2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 本院认为,华泰公司与南平恒大公司签订的《南平恒大御景项目网络通信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主要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华泰公司已完成施工,经验收合格及交付使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南平恒大公司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南平恒大公司应当按照双方最终结算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虽双方均未能明确结算的具体时间,但对已结算的事实予以认可,且南平恒大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华泰公司开具金额为455940.5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故可以确认双方已就工程款进行最终结算。华泰公司主张结算工程款为574483.02元,南平恒大公司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金额455940.5元包含工程款结算总价的97%未付款即437940.5元(574483.02元×97%-81595.68元-37712.35元)及履约保证金18000元,剩余工程结算款3%的质量保证金即17234.49元。南平恒大公司对华泰公司主张的上述款项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关于案涉到期未兑付的商业承兑汇票问题。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一种支付方式,票据权利人可以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准货币清偿债务。本案中,南平恒大公司向华泰公司开具金额为455174.99元商业承兑汇票,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属于清偿债务方式中的一种。但该汇票开具后到期无法兑付。该商业承兑汇票并未实际产生偿付455174.99元工程款的效力,华泰公司有权要求南平恒大公司继续履行支付本案中尚欠工程款的义务。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票据追索权是“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是使得持票人享有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而非限制持票人只能通过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该条规定并不排斥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或原因行为主张权利。本案中,华泰公司与南平恒大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南平恒大公司负有向华泰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给付义务。南平恒大公司开具给华泰公司金额为455174.99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付,且华泰公司明确要求在本案中向南平恒大公司继续主张承兑汇票对应数额的工程款给付义务,此种情形下,应当尊重债权人根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选择。故华泰公司要求南平恒大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437940.5元及履约保证金18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关于工程结算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双方约定在当期工程验收合格满1年后如无质量问题则无息退还华泰公司。案涉工程于2020年5月27日验收合格,至今已超过1年质量保修期,故华泰公司要求南平恒大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17234.49元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关于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双方明确约定华泰公司未向南平恒大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南平恒大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华泰公司款项。因华泰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南平恒大公司开具票额合计为455174.99元的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本案工程款结算总价的97%即437940.5元的违约金应从2020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涉工程于2020年5月27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于工程验收合格满1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予以退还,即应于2021年5月28日前予以退还,故本案工程质量保证金17234.49元的违约金应从2021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双方约定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计算延迟付款的违约金。因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华泰公司提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南平恒大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为以437940.5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8日起按日利率3.85%/36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7234.49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8日起按日利率3.85%/36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在上述认定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华泰公司所施工的网络通信工程,属不宜进行折价、拍卖的工程范围,故对华泰公司主张其对案涉工程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福州恒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福州恒大公司系南平恒大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南平恒大公司财产与福州恒大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南平恒大公司提交的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亦不足以证明两家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福州恒大公司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福州恒大公司对南平恒大公司尚欠华泰公司的案涉工程价款及违约***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华泰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福州恒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5174.99元,并以工程款437940.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照日利率3.85%/36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以工程款17234.4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照日利率3.85%/36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二、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8000元; 三、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应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9.80元,减半收取计4479.90元,由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75.84元,由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邱 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 一、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 账号:905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