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28民初3646号
原告: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得(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冠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冠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以福建省冠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2元减半收取3256元,由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施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