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3执恢600号
申请执行人: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1号鸿运星城1号楼。
被执行人: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新颐村。
法定代表人:刘必响。
被执行人:福建省天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新权南路12号金福商厦1#楼5层10室。
法定代表人:刘用正。
被执行人:刘必响,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仓山区。
被执行人:唐爱芳,女,汉族,1971年4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仓山区。
被执行人:刘用正,男,汉族,1960年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仓山区。
被执行人:陈雪如,女,汉族,1965年9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仓山区。
申请执行人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天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刘必响、唐爱芳、刘用正、陈雪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第105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7)闽01执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案件移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860797.4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所有的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产已被我院全部查封,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所有拍卖款,目前相关金融和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胜
审判员 王美贞
审判员 叶宇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