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与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天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04财保3号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负责人李鑫。
委托代理人林辉、张踔,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福建省天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4月30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01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5年09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天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2日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1665666.42元的财产,厦门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申请人的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天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665666.4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志诚
审 判 员  吴小照
代理审判员  黄 莹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