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某某生态园艺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执15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生态园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同安镇洋尾村赤尾洋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058408543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新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260577527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泰永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城峰镇穴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611327897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闽侯县南屿绿青苗木场,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五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21MA2Y5B6A9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闽侯南国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荆溪镇关西村牛豆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05231241X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天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新权南路12号金福商厦1#楼5层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260205758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4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10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生态园艺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永泰永兴建材有限公司、***、***、***、**、闽侯县南屿绿青苗木场、闽侯南国园林有限公司、福建省天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1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6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2039.94万元及利息、**履行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9月17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镇××路××号××#××单元房产(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及7#楼1层11车位(R07xxxx)。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新颐村一层、二层(榕房权证C字第0××1号)房产。 2020年5月6日,本院依法将参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镇××路××号××#××单元房产(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及7#楼1层11车位(R0xxxx)分配的相关材料移交本院另案【执行案号:(2017)闽01执159号】,但未能分得任何款项。 本院查明,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新颐村一层、二层(榕房权证C字第0××1号)房产与之后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新颐村***楼一层左边前房、一层左边房、二层左边前房、二层左边房(仓Sxxxx)房产,疑是已被拆迁,在现场无法查找到上述财产具体位置。故,本院无法对上述财产采取进一步的处置措施。 期间,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向工商、房产、船舶、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8月2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因暂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福建省**生态园艺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永泰永兴建材有限公司、闽侯县南屿绿青苗木场、闽侯南国园林有限公司、福建省天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无实际经营,在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也未能找到该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明,经本院采取积极的调查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施 师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