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7民终865号
上诉人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福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邵武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1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邵武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1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邵武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福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47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夏 雯
审 判 员 吴彦瑾
审 判 员 刘冬龙
法官助理 陈宇航
书 记 员 李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