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7民终1013号
上诉人福建省邵武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武三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保莆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1民初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邵武三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亚太财保莆田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投标保证本身就是转移投保人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风险而设立,亚太财保莆田公司在保证合同订立后,因邵武三建公司行为承担赔付责任系其履行合同对价的行为,故一审判决以邵武三建公司的违法违约行为造成保险事故为由认定财保莆田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适用法律错误。二、生效判决已认定亚太财保莆田公司向被保险人莆田市壶山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壶山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并驳回莆田壶山公司对邵武三建公司的赔偿诉请,为此,亚太财保莆田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代位求偿权亦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支持邵武三建公司的上诉请求。
亚太财保莆田公司辩称,一、案涉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亚太财保莆田公司对邵武三建公司享有法定追偿权。同时,投标保证保险与保函相类似,仅是一种保证责任而非投保人风险的转移,这不仅保险法立法的本意相吻合,亦能防范诸多道德风险。二、亚太财保莆田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另案中已承担了赔付责任,故在本案中主张邵武三建公司支付款项于法有据。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邵武三建公司的上诉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亚太财保莆田公司向一审起诉请求:邵武三建公司支付亚太财保莆田公司代付的投标保证金2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30日,莆田壶山公司作为招标人,就莆田市第三水厂建设工程(配套管网第二标段)的项目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20万元;投标保证金形式为:1.现金形式;2.银行保函形式;3.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形式;4.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供应商: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5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5人,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于截标后从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若存在下列情况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另外赔偿重新招标造成的中标价差价损失及招标过程所产生的费用: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中标人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另行加入不合理条件或者更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4.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5.在中标公示期间经检察院发现中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6.中标人因被投诉或其他原因而取消中标资格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8年11月19日,亚太财保莆田公司出具《投标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莆田壶山公司,就投保人(邵武三建公司)参加莆田市第三水厂建设工程(配套管网一第二标段)施工的投标,向莆田壶山公司提供投标保证保险,并承诺投保人邵武三建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在七日内无条件地给付金额为不超过20万元的款项:1.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2.投保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3.投保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6版)》保险责任部分第六条的内容为:投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二)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后因邵武三建公司与部分投标人串通投标,莆田壶山公司诉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要求亚太财保莆田公司、邵武三建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20万元。经审理后,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30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亚太财保莆田公司支付莆田壶山公司投标保证金20万元,并驳回了莆田壶山公司对邵武三建公司的诉讼请求。亚太财保莆田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亚太财保莆田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2月9日,亚太财保莆田公司向莆田壶山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20万元。现亚太财保莆田公司认为案涉保险事故系邵武三建公司造成,应向邵武三建公司追偿,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亚太财保莆田公司是否有权向投保人(邵武三建公司追偿)?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为前提,这里的赔偿请求权既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产生,也可基于第三者因违约行为等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而产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被保险人莆田壶山公司对亚太财保莆田公司、邵武三建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生效判决已经确定邵武三建公司串通投标的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现亚太财保莆田公司已经履行完理赔义务,则其取得对第三者的代位求偿权。本案的投保人邵武三建公司即是造成保险事故的责任人,亚太财保莆田公司可依法以向邵武三建公司追偿,亚太财保莆田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之规定,判决:福建省邵武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投标保证金20万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保证保险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人的一种担保行为,亚太财保莆田公司因邵武三建公司串标行为向莆田壶山公司支付赔偿款性质上属承担担保责任,其在本案中主张邵武三建公司支付赔偿款属担保人追偿权,故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一审法院对案由定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亚太财保莆田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其代债务人邵武三建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后,诉请邵武三建公司支付其代付的20万元赔偿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邵武三建公司主张其不应向亚太财保莆田公司支付赔偿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邵武三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福建省邵武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夏 雯
审 判 员 吴彦瑾
审 判 员 刘冬龙
法官助理 金纪超
书 记 员 李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