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1民初98号
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城郊镇香铺村外南源小组大埂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093403510D。
法定代表人:张秋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志忠,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邵武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迎宾路北侧昭阳安居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735655761T。
法定代表人:李国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邵武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清偿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10元,减半收取4,055元,由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贻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