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某某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沪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1民初2619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女,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福建沪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华光南路西侧**名苑B幢1层A2、A3店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迎宾路北侧昭阳***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沪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同日本院书面通知原告***、***于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能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危 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