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1民初2619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女,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福建沪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华光南路西侧**名苑B幢1层A2、A3店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迎宾路北侧昭阳***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沪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同日本院书面通知原告***、***于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能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危 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