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终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长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金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金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锦娟,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蕲昇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甘溪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审原告:***,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邵武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迎宾路北侧昭阳***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长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黄锦娟、福建蕲昇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原审第三人福建省邵武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2019)闽0723民初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4月17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0元,减半收取计79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庄淑鸿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