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81民初6763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凡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枢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5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枢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6.1元,减半收取计1283.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