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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甘峰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982执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申请执行人:甘峰师,男,汉族,1977年6月4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枢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空军房管局大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3952085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甘峰师与福建省枢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纠纷执行一案,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闽0982执49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省枢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枢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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