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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和、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81民初5803号 原告:**和,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1号联信中心五层513-5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75496076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枢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5号楼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39520856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与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福州分公司)、福建省枢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枢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城宽带福州分公司、枢建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项420724元;2、二被告连带支付从起诉之日起以4207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的15.4%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2年开始承接被告长城宽带福州分公司的工程业务(基站建设、维修),由于原告没有工程资质,就挂靠在被告枢建公司的名下。被告枢建公司按照工程价款的12%收取管理费(发票由被告枢建公司开具给被告长城宽带福州分公司)。经原告和二被告共同结算,二被告尚欠420724元的工程款未支付给原告(该结算单由被告长城宽带福州分公司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有的由被告长城宽带福州分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也有的由被告枢建公司支付给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长城宽带福州分公司、枢建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庭审质证。因长城宽带福州分公司、枢建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程序和实体的抗辩,本院就原告所举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原告**和提交的企业登记情况,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工程款项豁免协议》复印件和盖有枢建公司公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情况说明及**和妻子身份证复印件,因上述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二被告就福州地区宽带网络布线工程签订施工框架协议、单项合同并由**和实际施工的事实,再结合原告提交的《工程赔补费欠款明细表》,以及原告**和同时向本院起诉的类案(2021)闽0181民初5807号**和诉长城宽带福州分公司、***天宇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代表长城宽带福州分公司与***天宇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就案外工程项目签约的事实,由此可以认定本案经长城宽带福州分公司代表***结算核对并签字确认的《工程赔补费欠款明细表》是真实有效的,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长城宽带福州分公司将福州地区部分宽带网络基站建设、维修工程以签订承包框架协议、单项合同等方式发包给枢建公司施工,原告**和具体承包施工了上述福州地区福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原告**和与二被告均未签订书面合同。2019年底,原告**和与长城宽带福州分公司员工***就其2015年至2016年期间实际承包施工的福州市福清范围内案涉工程赔补费进行结算,核实结算后,***在案涉《工程赔补费欠款明细表》上签字确认。该《工程赔补费欠款明细表》上载明**和在支付对口单位为枢建公司的工程款尚有420724元未付。 本院认为,长城宽带福州分公司将福州地区宽带网络基站建设、维修工程发包给枢建公司施工,而原告**和具体承包施工了上述福州地区福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的规定,枢建公司将承接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和实际施工,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应属无效。该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虽无效,但案涉工程经原告**和施工完成,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给被告长城宽带福州分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和有权要求被告枢建公司、长城宽带福州分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经**和与长城宽带福州分公司结算,确认案涉工程尚欠工程款420724元未付,故原告**和诉请被告枢建公司支付工程款420724元及逾期付款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双方未约定工程款付款时间,工程已交付的,利息自交付之日起计算。据此规定,原告**和仅诉请逾期付款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21年6月4日起诉之日起计算,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不再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故本案逾期付款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和诉请按年利率15.4%标准计算,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故本案逾期付款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应自2021年6月4日起按当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因被告长城宽带福州分公司结算确认尚欠工程款420724元,又未举证证明已经支付,故可认定长城宽带福州分公司尚未支付该款项,其应对枢建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主张系挂靠枢建公司承包施工案涉工程,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建省枢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和支付工程款420724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6月4日起按当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1元,由被告福建省枢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共同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