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02执恢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先进,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才,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陈泉俤,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先进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首次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61427元及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2018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2019年1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及执行情况:
1.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
2.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按要求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二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及非工作(经营)或生活所必需的消费行为,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另案扣划了诉讼期间保全的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三明市××××××××公司享有的工程款2365990元,本案依法参与分配,共分得案款170423元;另扣划了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0644.5元,本案依法参与分配,共分得案款242177元。
4.2019年1月24日、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2月5日,本院分别再通过全国和全省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
5.经向三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位于三明市××××室房产,但被本院另案拍卖处置,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无余额可供分配;发现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明市××××层车库、三明市××××层9号C店面、三明市梅列区××××10幢××××1区、三明市梅列区××××10幢××××2区、三明市梅列区××××10幢二层商场1区、三明市梅列区××××10幢××××1区房产,但均已设定了抵押且被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依法由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享有处置权,本院已对该房产进行轮候查封,并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需待该院处置后反馈。
6.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补充报告财产,报告其名下现除已被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至××层部分房产外,无其他财产,现暂未发现存在瞒报事实。
7.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但因其位于三明市××××室房产被本院另案拍卖,已未居住在该址,具体下落不明,现本院通过公安机关布控查找,目前因未发现其下落,暂未实际执行拘留。
8.本案目前执行到位金额为412600元。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调查情况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所采取的执行调查措施、执行结果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及权利等事项,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并予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骞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胡江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