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闽04执恢82号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泉俤、陈赓、曹明仁: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泉俤、陈赓、曹明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闽04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闽04执417号,申请执行标的债权本金数额32016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债权数额109255.2元。根据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7日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19)闽04执恢14号,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债权数额9706661.18元。现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处置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明市梅列区XX村XX幢一层9号C[产权证号:明房权证字第1××5号、明国用(2009)第3××2号]、二层商场1区[产权证号:明房权证字第1××7号、明国用(2009)第3××2号]、三层商场1区[产权证号:明房权证字第1××1号、明国用(2009)第4××9号]、四层办公1区[产权证号:明房权证字第1××8号、明国用(2009)第3××6号]、四层办公2区[产权证号:明房权证字第1××9号、明国用(2009)第3××5号]的房地产,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恢复本案执行程序,由于福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处置的上述房地产已处置完毕,本次执行到位金额共计12028034元,现通知你们本院(2016)闽04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中本次恢复执行部分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