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业置业(福建)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02民初1204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益,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513952428,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江滨新村10幢四层办公1区。
法定代表人:陈泉俤,执行董事。
被告:陈泉俤,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素华,福建瀛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庆洪,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开林,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慧玲,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实习。
被告:长业置业(福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57095923XK,住所地福建省沙县洋坊沙尤公路东侧A区杨帆新城A6号5层。
法定代表人:曹明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泉俤、朱庆洪、长业置业(福建)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因行政区划调整,原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合并成立新的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新的三元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以与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泉俤、朱庆洪、长业置业(福建)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本案起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27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曼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