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02民初1205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益,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513952428,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江滨新村10幢四层办公1区。
法定代表人:陈泉俤,执行董事。
被告:陈泉俤,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素华,福建瀛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庆洪,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开林,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慧玲,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实习。
被告:长业置业(福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57095923XK,住所地福建省沙县洋坊沙尤公路东侧A区杨帆新城A6号5层。
法定代表人:曹明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泉俤、朱庆洪、长业置业(福建)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因行政区划调整,原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合并成立新的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新的三元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以与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泉俤、朱庆洪、长业置业(福建)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本案起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398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曼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