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5民初302号之四
原告:***,女,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171号7层703单元之二,组织机构代码79805219-1。
主要负责人:***,经理。
被告: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江滨新村10幢四层办公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513952428。
法定代表人:陈泉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24元,减半收取计192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