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5民初302号之四 原告:***,女,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171号7层703单元之二,组织机构代码79805219-1。 主要负责人:***,经理。 被告: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江滨新村10幢四层办公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513952428。 法定代表人:陈泉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24元,减半收取计192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