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卫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卫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福源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03民初17913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卫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和燕路5号09幢燕语华庭商务楼6楼。
法定代表人:多卫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福源集团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莲前西路(金鸡亭下段)福林山庄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卫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福源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福建省福源集团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南京卫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省福源集团公司起诉的申请。福建省福源集团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南京卫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卫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福建省福源集团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南京卫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福建省福源集团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卫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福建省福源集团公司负担。
审判员*颖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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