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卫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卫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辖终1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卫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麒麟门社区青西谢塘村。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8月16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南京卫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和燕路5号09幢燕语华庭商务楼6楼。
法定代表人:多卫兵。
上诉人南京卫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卫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434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南京卫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分公司上诉称,第一,双方当事人未签订过买卖合同,更未约定管辖法院。按被上诉人陈述都是送货上门,故合同履行地在我分公司所在地即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本案应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我公司与南京卫视电子科技公司均是独立核算单位,卫视电子科技公司从未与**发生业务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将卫视电子科技公司作为本案被告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综上,本案应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南京卫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南京卫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分公司的总公司,被上诉人将其作为被告诉至法院于法有据。因本案原审被告南京卫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南京市和燕路5号09幢燕语华庭商务楼6楼,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