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02民初6232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丽水中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丽水市莲都区丽新乡畎岸村西圩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81678000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丽水中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章露
二0一七年十月九无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