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中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丽水中野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26民初2645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丽水中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新乡畎岸村西圩46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庆元县。
***与丽水中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以与两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