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126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丽水中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81678000W,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新乡畎岸村西圩4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丽水中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126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纠纷款人民币473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300元及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林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