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中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丽水中野建设有限公司、*开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26民初2662号
原告:*小湖,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丽水中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新乡畎岸村西圩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81678000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开标,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湖与被告丽水中野建设有限公司、*开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小湖于2018年2月23日以其与各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湖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7元,减半收取计873.5元,由原告*小湖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