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福州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4民初5859号
原告: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雨荷(实习),***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98元,减半收取计4649元,由原告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