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安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第二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5民初2019号
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科技创业园铭星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巧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萍,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安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谊爱路8号之五408室。
法定代表人:谢圣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安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10层D座。
法定代表人:马承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安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第二分公司、福建省安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向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发出了催缴诉讼费的通知,但其至今未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本院依法按照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符广友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安昌
书 记 员 孙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