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安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82执17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安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10层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29720360M。
法定代表人:马承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天,福建闽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清,福建闽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锦融大厦B栋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93789645Y。
法定代表人:郑昌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安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闽098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053661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28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2937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省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XX大厦206号、1405号、1610号房产,上述房产在本院(2021)闽0982执恢91号案件中处置,本案参与分配。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福鼎市锦融大厦B栋509号进行现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6日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安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进务
审判员  许婷婷
审判员  魏凌霜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朱惠芳
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