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安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民初10930号
原告:福建省安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宏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承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梅,福建祥仲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娜,福建祥仲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州市福新路**div>
法定代表人:潘庆建,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安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安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安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安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0元,减半收取计2910元,由福建省安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跃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厚鑫
书 记 员 金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