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12135号之二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汇旺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安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安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同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806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