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庭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福州庭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民终9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临港十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825895799。
法定代表人:吕洪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庭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锦州新村24幢(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15462044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发寿、熊微,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上诉人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庭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5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黄征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