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庭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庭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庚共立绿色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104民初245号
原告:福州庭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锦州新村24幢(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154620448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庚共立绿色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临江街道六一南路与朝阳路交叉处中庚红鼎天下1号楼四层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JQN63Y。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庭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庚共立绿色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庭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计1715元,由原告福州庭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兰幼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林海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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