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5民初1949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炳祥,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维亮,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庭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锦州新村24幢(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154620448T。
法定代表人:李则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芹,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晋兴,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
被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172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64128097R。
法定代表人:倪薛辉。
原告***与被告福州庭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6527.4元,多交的6502.4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丁建旺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志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