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博恒泰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智博恒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财保455号 申请人:北京智博恒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龙塘路10号-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7月25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北京海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8号院1号楼2至3层2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北京智博恒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智博恒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001403.79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智博恒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智博恒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海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1403.7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智博恒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