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执5165号
执行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开平市第五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卫民路1号1幢首层1-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平市水口建筑贸易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长振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开平市第五建筑集团公司、开平市水口建筑贸易公司补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783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补缴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受理费2300元并缴纳本案的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
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向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开平市第五建筑集团公司目前状态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开平市水口建筑贸易公司目前状态为:吊销、未注销。2022年12月12日,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783执5165号案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即恢复执行向其追缴。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