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4531号
原告:***,男,壮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广西上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广西川特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沙潭江街道和平社区和平临时房47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MA5QFWKM6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川特劳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阳
书 记 员 韦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