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4554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石梁,该局法制科科员。
被执行人宜兴市佳顺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原宜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对宜兴市佳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顺公司)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经审查作出(2018)苏0282行审3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环境局)作出的宜环罚决[2017]47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佳顺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20000元,其违法行为已消除并保证以后不再从事此类违法行为。对此,申请执行人市环境局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规定,裁定如下:
对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的宜环罚决[2017]47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