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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环境保护局与宜兴市佳顺化工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4554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石梁,该局法制科科员。 被执行人宜兴市佳顺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原宜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对宜兴市佳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顺公司)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经审查作出(2018)苏0282行审3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环境局)作出的宜环罚决[2017]47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佳顺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20000元,其违法行为已消除并保证以后不再从事此类违法行为。对此,申请执行人市环境局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规定,裁定如下: 对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的宜环罚决[2017]47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