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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湖南亚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东安县天成学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122民初1442号 原告:郴州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亚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南路48号天心华庭一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安县天成学校,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安大道北侧1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亚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东安县天成学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郴州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0元,减半收取计3190元,由原告郴州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 丽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