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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003民初326号 原告:郴州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荣泰花园23栋15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飞虹路学府世家B栋305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郴州市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郴州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元,由原告郴州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