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福建永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民终6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振强,男,住南平市建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振强,男,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平市建阳区,现住南平市建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永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后垅路城峰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平市建阳区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麻沙镇麻沙街房号S07081401。
法定代表人:张余荣,总经理。
上诉人***、甘振强、福建永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平市建阳区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8)闽0703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8)闽0703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振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福建永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乐芳
审判员***
审判员夏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