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3民初47号
原告:***,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江苏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纵七路东侧横二路北侧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078233787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永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后垅路城峰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764099119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永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60元,减半收取计328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