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民初3131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5月30日出生,住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叶绿君,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鸿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圣茂路建德花园**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95452605。
法定代表人:翁长官。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与被告福建省鸿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58元,减半收取为29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清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婷婷
书 记 员 雷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