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鸿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美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鸿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民初5224号
原告:保定美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任庄村。
法定代表人:陈金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晓妹,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鸿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盛茂路建德花园。
法定代表人:翁长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胜利,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美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鸿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保定美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鸿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美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美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鸿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1.63元,由原告保定美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喜增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再